为深入推进我省商标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自主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现就2013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认定及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2、凡于2010获认定、即将届满3年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可申请延续认定。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7、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8、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二)延续申请条件
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5、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二、其他要求:
1、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商标注册人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2、需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开具推荐证明的会员企业请主动与协会秘书处联系。
3、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有关法律文书、申请指南等相关资料,可登录广东省工商局网站( www.gdgs.gov.cn)商标管理栏目下载。
三、联系方式:
负责人:张小琳
联系人:潘珊珊
电 话:020-38483951
传 真:020-38383953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63号宝供大厦15楼
邮 编:510630
四、受理时间:
2013年9月1日-2013年10月31日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