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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章程

   (2021年5月26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Chain Oper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GDCO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境内的连锁经营企业以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源于企业、服务会员、回报社会,做“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宣传者、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络者、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的依托者、行业发展进步的推动者、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为市场、为建设经济强省服务,为广东现代商贸流通业和广东连锁经营事业的进步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为广东省商务厅等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七条  本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三)沟通连锁经营行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开展连锁经营的理论研究;

(五)组织企业交流连锁经营经验、沟通市场信息;

(六)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商业技术、经营技巧和服务规范;

(七)组织各种与连锁经营相关的展览、讲座、培训、考察;

(八)编辑发行有关连锁经营的书刊、音像制品;

(九)为会员企业提供各方面的研究论证和信息、咨询服务;

(十)经授权开展专业资格认证;

(十一)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经授权发布行业标准;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各种连锁经营协会、商会、学会及其它商业研究机构、组织的联系;

(十三)协助会员企业进行市场拓展、项目推介;

(十四)通过为行业抓典范,树立行业模范榜样,敦促企业自强;

(十五)为连锁经营会员企业与服务于连锁经营企业的其它企业、中介搭建交流平台;

(十六)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七)业务范围中性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过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提交申请;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资料;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员缴纳会费;

(五)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意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准确地提供本会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执行会长单位,缴纳2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缴纳1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缴纳5000元/年;

(四)普通会员单位,缴纳2000元/年;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明确,不具有浮动性;本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且经催促后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将取消其会籍。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执行会长主持;执行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择或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选举和罢免理事、不得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执行会长主持;执行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执行会长主持;执行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执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列席。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八)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下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以上人员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支出。本会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资产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五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四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协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六十九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在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2021年5月26日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