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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各地政策在护航

我省各地政府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政策文件

省部级政府:

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厅局级政府部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依托“数字政府”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便利企业群众办事减少跑动的通知

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疫阻击战的通知

关于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企业应对疫情困难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

省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积极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的通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指引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珠三角:

广州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降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

佛山市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

莞市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

中山市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

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肇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粤东地区:

汕头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揭阳市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扶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粤西地区:

名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阳江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粤北地区:

清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云浮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梅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汕尾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河源市支持企业共渡难关17条政策意见

2月20日,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发出《关于发布广东省2020年各级政府支持商贸流通行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政策措施汇编的通知》(全文下载.pdf),对全省有关政策内容进行分类整理与汇编,便于会员单位掌握和消化政策,帮助我省各会员单位及有关连锁经营企业渡难关。

《通知》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渡难关,全国各级省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台了应对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文件。

2020年各级政府支持商贸流通行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的政策措施汇编

(仅供行业内部交流使用)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负担

1.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全文简称粤20条)第5条提出: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2月2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支持各类企业稳定岗位。

粤20条提出: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发放援企稳岗补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2月13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强调支持各类企业稳定岗位,具体包括:

明确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门槛的部署,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以内,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鼓励企业在闲时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

为受疫情影响的贷款人员提供展期和延期还款支持,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

同时,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授权各地充分发挥好工业企业结构专项奖补资金的“就业储备金”作用,统筹用于地方提出的各类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和劳动者的帮扶政策,为地方创新做法因地施策提供有力保障。

地方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第6条: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申领条件、返还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实施全程网上申报,简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核速度。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1.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粤20条第8条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疫阻击战的通知》,提出“十个着力”,其中提出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广东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指引》第8条提出: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免租金相关政策、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依法办理延期申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延期缴纳社保费免收滞纳金和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政策。主要政策包括: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广东省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结合实际调整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月28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减半征收期间,不同时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停止执行该政策。

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原已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的统筹地区按原降费标准执行,未实施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

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地方措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第7条:税费减免,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规上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第2条、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第4条: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粤20条第9条提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2月7日,广东省国资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省属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通知要求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已与省属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省属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四是要保障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合法权益。

地方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第8条: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免租的承租户当前应无拖欠租金)。对于因疫情所减免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鼓励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执行情况较好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并在提质增效、资格认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第2条: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积极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

3.减轻企业用电成本

2月1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积极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通知》鼓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对疫情防控期间参与防控工作的企业或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电费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地方措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第3条、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第5条、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第23条:降低企业费用负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第6条: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已经被免除的基本电费。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加强金融纾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