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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专家律师破解2010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

    4月20日,由省消委会、羊城晚报和南方电视台共同主办的2010年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发布会暨“消费与服务”论坛在省工商局会议室举行,会上发布了2010年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针对这些潜规则,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以及企业代表共同探讨了相关法律依据和应对措施。
    此次发布的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经过一个多月的消费者举报和评选,基本上涵盖普通消费者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从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当下社会消费的一些新的热点和潮流。除了部分去年被曝光的潜规则没有破解,如参团旅游被安排较长时间到指定商店购物;酒楼、餐馆变相拒绝开发票等等,新的消费形式也催生了新的潜规则,如网络购物快递送货必须先签收后才能开包验货,汽车4S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同类价格等等。
    对于零售行业存在的潜规则,如特价商品不退换,赠品不“三包”,有价消费券过期作废等,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副会长汤涓一方面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生活中的消费潜规则;另一方面也呼吁企业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积极提升自身的服务,通过加强推动行业自律,创造和谐的消费环境。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的卢洪涛律师业还就“十大潜规则”进行解读,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链接——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卢洪涛律师破解潜规则

(一)参团旅游被“曲线加价”:部分旅行社以较低价吸引游客参团,但安排较长时间到指定商店购物,其商品价格普遍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还要求游客参加自费项目。
    消法相关法条: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高速公路“低速”通行却按“高速”收费:部分高速公路因维修保养等原因只能低速通行,却仍按照高速公路标准收费。
    消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三)SP(网络和手机内容提供商)设置圈套绕开“二次确认”,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擅自开通相关收费服务。
    消法相关法条:
    第八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四)非现场购物,货物先签收后才能开包验收: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由快递公司送货上门,消费者必须先签收后才能开包验货。如果货物存在损坏、短少、货不对板等情况,消费者维权难度增大。
    消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以“免费试用,不满意可退款”等承诺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设置苛刻的条件让消费者“交钱容易退款难”。
    消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六)酒楼、餐馆变相拒绝开发票:部分酒楼、餐馆以发票刚好用完等各种借口拒开发票;或提供给消费者的是另一家餐馆的发票;如要发票则要求补税,或取消打折、赠送消费券、小礼物等。
    消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出租车不按计价表收费,特别是在节假日、上下班高峰期等特殊时段,客运站附近等特殊地点。
    消法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八)特价商品不退换,赠品不“三包”。
    消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九)有价消费券过期作废:商场和通信运营商的各种消费券或充值卡,只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效,过期只能作废。
    消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十)汽车4S店“绑架”车主:汽车4S店销售的汽车零配件价格及服务费远高于市场同类商品和服务价格;车主一旦将汽车在该品牌4S店以外的汽修店维修或保养,厂家则声称对该车再不承担保修责任。
    前些年司法实践中汽车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还是奢侈品引起过讨论,目前较为主流的司法判例已经认可汽车也属于消法第二条“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商品,但仍然存在一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