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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技术

关于申报2009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粤中小企〔2009〕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发挥省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升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切实缓解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根据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现就申报2009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重点及内容
 对2008年-2009年6月发生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提高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包括:
 (一)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项目:对2008年-2009年6月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新发生的贷款担保给予风险补助,提高担保机构风险防范能力。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项目:支持担保机构减少担保收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对2008年-2009年6月低于国家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担保机构给予补助。
 (三)鼓励到东西北地区开展担保业务:支持珠三角地区担保机构到东西北地区开展担保业务,对2008年-2009年6月为东西北地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补助。
 (四)减少担保损失项目:对2008年-2009年6月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再担保发生的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提高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
 (五)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项目:鼓励引导东西北地区市、县财政出资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对2008年-2009年6月东西北地区市、县(市)财政(含国有企业)出资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或经财政(含国有企业)注资后承担政策性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给予风险准备金补助。
 上述项目统一行文上报,资料按项目分类汇总并汇编成册。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信用评级情况良好。
 (二)以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业务为主。
 (三)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管理规范,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担保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
 (六)2008年-2009年6月为中小企业新发生的贷款担保,珠三角地区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须达到3500万元以上,粤东西北地区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须达到1500万元以上,或者再担保业务3亿元以上。
 (七)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担保费。其中,申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项目的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八)申请减少担保损失项目的担保、再担保机构,代偿率不超过2%,损失率不超过0.3%。
 (九)申请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项目的担保机构,市、县财政(国有企业)资金占注册资本的10%以上或注册资金总额在4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数量
 申报数量不限,符合条件均可申报。
 四、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和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县(市)项目在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必须抄送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备案;省再担保机构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五、申报材料
 (一)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或省主管部门向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申请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文件(含汇总表,见附件1)。
 (二)2009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见附件2)。
 (三)2009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
 (四)2009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受保企业情况表(见附件4)。
 (五)2009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担保收费情况表(见附件5,由申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项目的担保机构提供)。
 (六)2009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担保损失情况表(见附件6,由申请减少担保损失项目的担保机构提供)。
 (七)由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贷款担保查询记录或证明,如贷款卡打印记录等,查询记录或证明材料必须加盖金融机构公章(必须与受保企业提供的证明一致,否则任何单方面的证明均无效)。
 (八)由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提供并加盖其公章的开展贷款再担保的相关查询记录或证明材料,查询记录或证明材料必须加盖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公章(由申请资金项目的再担保公司提供)
 (九)担保机构备案证复印件。
 (十)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十一)2008年和2009年1-6月通过审计机构审查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理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十二)担保公司为受保企业开具的担保费收费发票或能反映担保费收取情况(如担保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担保收费票据还必须加盖受保企业的公章(由申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项目的担保机构提供)。
 (十三)发生担保代偿和担保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减少担保损失项目的担保机构提供)。
 (十四)能反映市、县财政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或注资商业担保机构的资金报告(如验资报表)或证明材料(由申请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项目的担保机构提供)。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须按顺序统一用胶装或线装成册,并附上封面(见附件7)和目录。附件1、5、6同时提供Excel电子文档。
 六、申报要求
 (一)各地项目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前须对社会公示,并对项目作出承诺。
 (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据实申请,严把项目审核关,确保项目质量。
 (三)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四)项目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30日>,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中小企业局 郑华,电话:020-83135895,传真:020-83135851,E-mail:zhengh@gdet.gov.cn。
 省财政厅  邓玲玲  电话:020-83170279。
 
 附件:1. 2009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汇总表
 2.2009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
 3.2009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
 4.2009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受保企业情况表
 5. 2009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担保收费情况表
 6. 2009年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担保损失情况表
 7. 封面格式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