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特许经营企业及备案代理机构:
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现将有关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日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到企业住所地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境外特许人仍到商务部办理备案手续。
二、已经领取登录号的企业,应在自领取登陆号之日起在两个月内上传资料,逾期未上报备案资料的,系统将自动删除企业登录号和登录密码;企业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已经递交备案申请需补充材料的,应在一周内补充提交材料,否则视为放弃备案申请。
特此通知!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