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商务部《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指导规范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意见》提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按照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将零售药店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包括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和行政处罚记录等内容。在分类结果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服务能力将二类、三类药店由低到高划分为 A、AA、AAA 三个等级。经营服务能力包括服务环境条件、供应保障能力、人员资质及培训、药学服务水平、追溯体系建设及信息化程度、诚信经营、科普教育及便民服务等内容。
近年来,我国药品零售市场呈现增长平稳、结构优化、 质量升级的发展态势。但药品零售行业“小、散、乱”问题仍较突出,行业标准化、信息化、集 约化水平整体偏低,药店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参差不齐,制约了处方药销售、用药服务管理等作用发挥。部分地区零售药店网点布局不平衡,个别边远地区药店药品供应不足,存在患者购药不便捷、不经济等问题,行业服务大健康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意见》强调,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是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依据商务部和国家药品监管局相关政策要求,部分地区陆续开展了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试点探索,对于促进零售药店规范化经营、推动药品零售行业转型升级、提升药品流通监管效率、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将有利于实现与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有利于分级诊疗、 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各项改革重点任务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