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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政策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省商务厅的通知,2015年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1-6月份的展会项目即日起开始资金申报工作,现就企业参展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展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1.对2015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在不同地区举办的境内外国际展项目,给予参展企业最多2 个展位和1 名参展人员费用的资金支持。其中对东盟、南亚、南太岛国、中亚、北美、非洲、欧洲、南美等市场展会优先支持,给予每个展位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对其他境外市场给予每个展位不超过15000 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对参加中国(上海)国际尚品家居及室内装饰展览会、第十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汽车商品交易会和中国国际摩托车、电动车及零部件交易会等境内国际展给予每个展位不超过5000 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

    2.对参展企业1 名参展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扶持。

    3.对国家贸促会或省政府批准省商务厅于2015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在境外主办的展会,资助企业进行特装,每个展位最高资助10000 元,最多资助4 个展位(不含展位内部改装,展位数量最少2 个以上,每个展位特装所发生费用须在10000 元以上)。

    4.对国家贸促会或省政府批准省商务厅或省贸促会于2015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在境内外主办的展览会、贸易推广等活动的承办费、宣传费、公共布展费、展示品运输费、展示费等,以及对随团参加贸易推广活动企业的1 名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支出(不超过支出的50%)给予资金扶持。

    二、申请材料

    1、《2015 广东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

    2、《2015 年度广东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期)拨付申请表》(附件2);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与境内(外)主办方或组展方签定的展位数量合同;如通过第三方机构参展,需提供第三方获展会主办方授权、代理或委托组展的证明(复印件);

    5、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

    6、企业1 名参展人员赴境内外参展出发地至参展城市的往返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或旅行社合同(复印件);组展方开具的相关证明;

    7、参展人员出国护照(复印件,含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参展照片;如参加境内展会无须提供该项资料。

    以上材料各区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我会姚先生或联系各区经科局外贸发展科。顺德区为一式两份,禅城区为一式三份,南海区、三水区及高明区为一式四份。

    三、申报时间及地址

    1、企业参展项目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5 年6月25日,逾期不受理。

    2、材料提交地址: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外贸发展科

    四、其他说明

    1、提交的材料如为外文,请作完整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2、出入境记录(出境章和入境章)须加以标注。

    3、如发票、汇款金额不一致的时候,需出具书面说明,审核部门将根据项目情况审定。

    4、参展费不支持第三方付款、现金付款或个人名义汇款。

    5、境内外展览团体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统一申报,参加该项目申报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的资金扶持。

    6、对审核人员的抽查要求,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7、最终审核结果需根据资金额度与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8、申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今后三年申请资金,并追究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