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商务政策

2015年1-2月广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988.01亿元,增长10.4%

2015年1-2月,广东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988.01亿元,同比增长10.4%,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0.7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2%,增速比上年同期加快2.0个百分点。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2月,全省城镇消费品零售额4393.33亿元,增长10.4%;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94.69亿元,增长10.6%。

按消费类型分,1-2月,全省商品零售4486.06亿元,增长10.6%;餐饮收入501.95亿元,增长9.1%。

从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分类看,1-2月,粮油、食品类零售额增长22.6%,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9.3%,化妆品类增长12.4%,金银珠宝类增长11.8%,日用品类增长26.5%,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增长13.7%,中西药品类增长17.3%,文化办公用品类增长16.8%,家具类增长15.7%,通讯器材类增长29.0%,石油及制品类下降12.9%,汽车类增长5.1%。

2015年1-2月,全省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商品零售额105.43亿元,同比增长44.2%,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1%。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