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标准编号 SB/T 10815-2012 发布日期 2012-12-20
1 范围
本标准对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术语、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合同管理、合同年报等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SB/T 10410-2007 特许经营管理体系指南
SB/T 10642-2011 特许经营管理业种分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商业特许经营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特许经营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将拥有的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并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企业。
3.4 被特许人
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以合同形式获取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的使用许可,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3.5 单店特许合同
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约定,且被特许人不得再授权第三人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3.6 区域代理合同
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开设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约定,且被特许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规定数量的特许加盟店,并在此行政区域内不得再授权第三人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3.7 分特许合同
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开设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约定,且被特许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设规定数量的特许加盟店,并在此行政区域内可授权第三人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3.8 商业特许经营资源
特许人拥有的并授权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
3.9 注册商标
经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名称和标志的专有权,其他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效仿使用。
3.10 专利
经国家审批机关授予专利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11 专有技术
产品或服务的专门知识、操作经验和技术的总和。
3.12 企业标志
区别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经济组织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要素的组合,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
3.13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
特许人所拥有的可被复制的整体运营方式,包括商业特许经营资源的授权、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及特许经营指导等。
3.14 商业特许经营体系
在统一的品牌和经营模式下,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共同经营的一个管理和运营系统。
3.15 特许产品
带(含)有特许经营资源的所有商品及服务。
3.16 特许经营指导
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经营给予的管理、营销、培训等方面的要求、咨询、建议。
3.17 经营手册
由特许人制定的指导被特许人开店和经营的各类操作资料。
3.18 特许经营授权
被特许人从特许人处获得的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并提供某种服务或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
3.19 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为加入特许人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并使用其商业特许经营资源、接受业务指导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3.20 加盟费
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人的商业特许经营资源的使用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资格准入费。
3.21 特许经营资源使用费
被特许人在加盟特许经营体系后,为获得由特许人提供的持续服务和支持,按合同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的品牌使用费、管理费等费用。
3.22 保证金
为确保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合同到期后按合同约定应予退还被特许人的费用。
3.23 广告分摊费
特许人因特许品牌的推广而产生的支出,由被特许人按一定比例承担的费用。
3.24 其他约定的费用
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3.25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
特许经营企业对其自身作为特许人的合同起草、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中止、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纠纷处理、归档等一系列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行为总称。
3.26 特许经营备案
特许人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公告的行为。
3.27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特许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被特许人告知有关信息。
4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主体
4.1 特许人
4.1.1 特许人应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并具有从事相关行业经营所必需的证照。
4.1.2 特许人应拥有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特许经营资源。
4.1.3 特许人应拥有至少两家经营1年以上的直营店并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4.1.4 特许人应具备持续的指导能力,能够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指导、业务指导等。
4.1.5 特许人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标准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1.6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已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签订首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时除外)。
4.2 被特许人
4.2.1 被特许人可以是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2.2 被特许人应拥有与商业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场所、以及为依法履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能力等。
5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形式及种类
5.1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5.2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种类分为单店特许经营合同、区域代理特许经营合同、分特许经营合同。
6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内容
6.1 基本条款
6.1.1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6.1.2 特许人授权给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域以及授权的种类等。
6.1.3 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6.1.4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等。
6.1.5 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指导、技术指导、业务指导的具体内容及提供方式。
6.1.6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1.7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为了品牌的推广及广告宣传,约定的相关推广方式、区域范围、费用承担、责任等。
6.1.8 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6.1.9 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方式、条件等。
6.1.10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6.1.11 特许经营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6.1.12 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6.2 推荐条款
6.2.1 “法律地位”条款,即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都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合法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委托关系,一方对另一方的劳资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6.2.2 “限制竞争”条款,即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特许人不得再另行自营或投资所从事的特许项目的相同或类似行业,并一直延续到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内。
6.2.3 “监督指导”条款,即约定特许人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进入被特许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但不得影响被特许人的正常营业,被特许人应提供的配合,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财务,技术文件资料等。
6.2.4 “权利义务承继”条款,即自然人作为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以设立的企业名义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自然人的权利义务由企业承继的约定。
6.2.5 “风险自负”条款,即由被特许人确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是自身的判断与经营并借鉴其他独立意见,特许人未向被特许人作出任何诱导和保证,被特许人独自承担相应的商业及法律风险。
6.2.6 “纠纷报告”条款,即被特许人发生的与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有关的诉讼纠纷应及时向特许人进行汇报,并配合做好诉讼纠纷解决的协助工作。
6.2.7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双方相应的免责约定。
6.2.8 “情势变更”条款,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或履行不能,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约定。
7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
7.1 合同起草
特许人应当根据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范围,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制定约束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并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
7.2 合同订立
7.2.1 信息披露
特许人应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
7.2.2 合同的签订
7.2.2.1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7.2.2.2 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对被特许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被特许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7.2.2.3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般成立时即生效,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或期限的除外。
7.3 合同履行
7.3.1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分正常履行与非正常履行。特许人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预警机制,非正常履行的合同应当及时收集和反馈合同履行的信息。
7.3.2 合同变更: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如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作出适当调整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7.3.3 合同转让: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第三方的,应经其他各方确认。
7.3.4 合同解除: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通过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方式终止合同效力,分为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
7.3.5 合同中止:在合同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发现确有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时,可以通知相对方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情形消灭时,应恢复履行。
7.3.6 合同终止: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完毕或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自然终止。
7.4 合同完善
特许人应不断完善、修订合同文本及其相关流程、规章制度的内容以满足实际履行需要。
7.5 合同纠纷处理
7.5.1 特许人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7.5.2 特许人处理合同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
7.6 合同档案管理
特许人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一般包括登记、分类、保管、查阅制度等。
8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年报
特许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照备案机关的要求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