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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范 零售业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标准编号 SB/T 10760-2012 发布日期 2012-09-19

   1  范围  

本标准对我国零售业企业从事特许经营的术语、特许人主体管理、特许经营资源管理、特许经营体系管理、特许经营合同管理、特许经营备案管理、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特许模式从事零售业行为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8106-2004 零售业态分类

SB/T 10410-2007 特许经营管理体系指南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零售业

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

3.2  商业特许经营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3.3  特许人

是指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将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对方当事人使用并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企业。

3.4  被特许人

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以合同形式获取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使用许可,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3.5  特许经营资源

特许人拥有的并授权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权益。

3.6  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特许经营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7  特许经营体

在统一的品牌和经营模式下,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共同经营的一个管理和运营系统。

3.8  特许经营模式

特许人所拥有的可被复制的整体运营方式,包括特许经营资源的授权、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及特许经营指导等。

3.9  特许经营指导

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经营给予的管理、营销、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建议。

3.10  特许经营授权

被特许人从特许人处获得的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提供某种服务或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

3.11  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使用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

3.12  特许经营备案

特许人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依法予以公告。

3.13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特许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被特许人告知的有关信息。

3.13  单店特许

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开设一家单店。被特许人不可再转让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同时,单店特许的被特许人可向特许人申请增开单店。

3.1.5  分特许

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理区域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开设加盟店,并要求被特许人在规定的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特许加盟店。并且被特许人在此地理区域内可授权他人开设加盟店。

 

4  特许经营主体管理

4.1  特许人主体界定 

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企业通常包括:公司、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4.1.1  特许人应当是零售业销售的企业,如需许可的且具有从事零售业许可所必需的相关证照。

4.1.2  特许人应当拥有从事零售业的特许经营资源。

4.1.3  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两家直营店且每个直营店的经营时间均超过一年。

4.1.4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已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1.5 特许人应当具备持续的指导能力,能够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

4.1.6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2  特许人主体的变更、终止

4.2.1  特许人分立、合并的,应当与被特许人协商或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特许经营事务。

4.2.2  特许人终止的,特许人主体资格消灭,应当妥善处理特许项目终止事宜。

 

5  特许经营资源管理

5.1 商标

5.1.1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也可以作为其他经营资源。

5.1.2  注册商标必须是处于有效期内,无效或过期的注册商标不得作为经营资源。注册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审核通过的商标,有其他经营资源的情况下,可一并作为经营资源使用。

5.1.3  特许人必须是商标的所有权人(包括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或具有再许可权的使用权人。

5.1.4   按照注册商标分类,零售业商标包括:第1、3、6、11、14、15、16、18、20、21、23、24、25、26、27、28、29、30、32、33、34类。

5.2  专利

5.2.1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5.2.2  通常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2.3  专利的实施许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5.2.4  特许人必须是专利权的所有权人或具有再许可权的使用权人。

5.3  企业标志

5.3.1  企业标志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5.3.2  使用企业标志作为经营资源,必须要经过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后方可认定为经营资源。

 

6   特许经营体系管理

6.1 特许经营资源授权管理

6.1.1  特许人可以综合考虑招商区域内的零售业的市场情况、物流配送的市场情况、被特许人的经营能力、特许人的发展战略等因素采取单店特许、分特许的经营模式。

6.1.2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授权的经营资源应当满足特许经营资源的条件。

6.1.3  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应当对可以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市场渠道、地域空间等进行明确。

6.1.4  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可以使用的时间,一般与特许经营合同期限一致。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授权终止的条件、时间、流程及相关责任承担问题。

6.1.5  特许人应当保证对被特许人的授权没有权利瑕疵。

6.1.6  被特许人必须在特许人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

6.2  特许经营招商管理

6.2.1  特许人进行招商宣传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不得有虚假宣传、欺诈胁迫、诋毁商业对手等违法行为。

6.2.2  特许人招商时,应当审查意向加盟商的相关资格并对其经营能力等进行评估。

6.2.3  特许人制定招商政策前,应当对招商区域内同类产品及相关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合理制定招商政策。

6.3  特许经营物流管理

6.3.1  特许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检制度,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消毒卫生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购进产品应当要求供货商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当自行检测产品是否合格;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必要时可请求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6.3.2  特许人应当建立健全的物流配送制度,

6.3.3  特许人应当建立健全缺陷产品退换、销毁制度。如发生产品质量缺陷、由于产品设计问题可导致使用者人身伤害等问题的,特许人应当主动要求被特许人进行退换、销毁。

6.4  特许经营运营管理

6.4.1  培训

6.4.1.1  零售业的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基本使用方法及其特点介绍、本行业的优缺点、本行业的发展趋势、与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势等等。

6.4.1.2  如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从事需要许可才可以进行的项目,特许人应当相关的许可的内容、标准纳入对被特许人的培训内容。

6.4.1.3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进行培训的方式可以是开店培训、定期培训、临时培训、专项培训等,由特许人依据品牌开展、行业变化、技术更新、市场需要及被特许人的需求等因素具体确定。

6.4.2  支持

6.4.2.1  特许人应当对特许品牌进行维护,建立并完善品牌质量、品牌识别、品牌监管和保护机制;同时应当加强品牌建设,进行品牌推广,提升品牌价值。

6.4.2.2  特许人应当根据零售业市场及其产品用户的需求和变化,持续进行产品的技术更新、服务的升级,以保持产品的活力。

6.4.3  监督指导

6.4.3.1  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确保被特许人能够准确的掌握产品的实时变化、产品更新的技术特点、对行业情形的准确认识等。

6.4.3.2  被特许人被授权从事需要许可按照相关标准评定项目的,特许人应当参照相关许可标准进行监督指导。

6.4.3.3  特许人进行监督指导不得干扰特许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不合理加重被特许人经济负担。

6.4.3.4  特许人可以通过访问消费者、门店巡访、神秘顾客、区域会议、消费者反馈、统计技术等方式对被特许人进行监督指导。

6.5  特许经营客服管理

6.5.1  特许人应当根据零售业服务的需要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配备客户服务人员,制定服务规章制度,积极处理客户投诉,建立客户档案。

6.5.2  特许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安全事故和健康危害事故等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6  特许经营信息管理

6.6.1  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特许人可以要求被特许人统一使用一种或多种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的使用产品销售品种表、顾客回馈表、同类产品调查表等等。

6.6.2  特许人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通常应能够实现对产品销售、产品质量、产品安全、人力资源、物流、财务等信息的综合管理。

 

7  特许经营合同管理

7.1  特许经营合同主体

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

7.2  特许经营合同内容

7.2.1  基本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内容。

7.2.2  合同应当约定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

7.2.3  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但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7.3  特许经营合同形式

特许经营合同、分特许经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形式应当是正式的合同文本。

7.4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

7.4.1  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可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将纠纷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7.4.2  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可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处理纠纷。

7.4.3  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可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将纠纷交由行政机关处理。

7.5  特许经营合同履行

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