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 邓振宇编辑
2012年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702亿元,同比增长11.6%。其中,12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58亿元,同比增长11.9%。
2012年北京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702亿元,按商品用途划分,用类商品社会消费品零售额4678亿元,增长14.7%,增幅最大。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7580亿元,比上年增长11.6%;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22亿元,增长10.5%。按消费形态分,餐饮收入824亿元,比上年增长7.7%;商品零售6878亿元,增长12.1%。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①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②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所属在京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③京外地区法人单位所属在京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采集渠道
纳入统计范围的单位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①所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1]及商品交易市场通过统计数据集中采集平台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是通过对样本单位的抽样调查获取相关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星级饭店及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