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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政策

深圳组织实施2017年度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5〕3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全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我市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下发《关于组织实施2017年度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通知》。

《通知》指出,将重点扶持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新建或改造商业基础设施和冷链系统,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在本市新建或改造商业基础设施(包括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和冷链系统。扶持资金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新建连锁门店。扶持资金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门店正常经营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如门店装修、购置存放货物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建设等,不包括车辆购置、人工、水电等费用)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新建或租赁粮食储存仓库。1、在市内新建粮食储存仓库,仓容量为2500至5000吨(含5000)的,按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仓容量为5000吨以上的,按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2、在市内租赁粮食仓库,租赁期3年以上(含)且仓容量为2500吨以上(含)的,按照不超过年租金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可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